《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只有在具备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被发觉后即时指认、发现犯罪证据、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先行拘留。
法律分析
一般不会,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法定情节是才会被拘留,如果自首只有具在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或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情形之一的,才会被先行拘留。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拓展延伸
自首后是否应立即拘留:权衡公共安全与人权保护
在考虑自首后是否应立即拘留时,需要权衡公共安全与人权保护之间的利益。一方面,立即拘留自首者可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法律追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举也有助于防止犯罪分子潜逃、继续犯罪,从而保护公众安全。另一方面,人权保护是法治社会的基石,自首者享有被尊重和公正对待的权利。对于非暴力、非危害性犯罪,可以考虑采取其他措施,如限制出行、监视居住等,以平衡公共安全和人权保护的关系。因此,自首后是否立即拘留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保公共安全的同时尊重被告人的人权。
结语
在考虑自首后是否应立即拘留时,需权衡公共安全与人权保护之利益。立即拘留自首者可确保其不逃避法律责任,维护公平正义,防止犯罪分子逃遁、再犯。同时,人权保护是法治社会基石,自首者享有被尊重和公正对待权利。对非暴力、非危害性犯罪,可考虑其他措施平衡公共安全与人权保护,如限制出行、监视居住等。自首后是否立即拘留应综合考虑,确保公共安全同时尊重被告人人权。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七条 证人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应当予以保障。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一节 罪犯的交付 第二百九十八条 对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罪犯,如果罪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执行通知书,将罪犯交付执行。
对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公安机关在收到相应的法律文书后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对人民法院建议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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