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客观方面则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一、破坏武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
破坏武器装备罪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军事通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而故意破坏。
二、毁弃邮件罪的认定
(1)本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邮电工作人员按照司法机关的通知,将有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为,与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有本质区别。但是,邮电工:作人员在司法机关通知不需要继续扣押邮件、电报之后,而继续扣押隐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后而不送司法机关,而是擅自开拆检查、扣押邮件、电报的,也属违法行为,仍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没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所发生的误拆、遗失邮袋、信件、包裹、电报的,不构成本罪。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丢失邮件、电报,延误投递,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矩,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行为人虽属故意私拆、隐匿或毁弃邮件、电报,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也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3)本罪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它们在主观上都是由故意构成,客观方面都实施了私拆、隐匿、毁弃信件的行为。其区别在于:
1、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必须由邮电工作人员构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2、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邮电部门的正常活动;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的权利。此外,侵害的对象也不完全一样。本罪侵害的对象是邮件和电报,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对象仅限于信件,范围较前者狭窄。
3、客观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职务之便为要件,属于渎职性质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无关。如果邮电工作人员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私拆、隐匿或者毁弃信件,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则不以此为构成要件。
三、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犯罪构成:一、客体要件;二、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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