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仓单的作用:仓单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仓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仓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零八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一十五条 仓单持有人在提取仓储物时应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仓单持有人应当在储存期间届满时提取仓储物;
(二)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支付超期保管的仓储费;
(三)对超过储存期间的仓储物,虽经保管人采取必要的措施,仍无法避免仓储物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的,其损失由仓单持有人承担;
(四)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储费;
(五)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应当凭仓单,并缴回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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