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认定标准:(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监察机关参加调查;(二)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重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参加调查;(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较大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参加调查;(四)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为一般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参加调查。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监察机关依照本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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