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员工旷工需按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罚。首先,旷工指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者请假不准而不出勤,属于在用人单位的严重违纪行为。其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管理的权利,按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旷工进行处罚,如在企业损失的合理范围内扣除绩效工资或奖金等,但这些制度应事先由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最后,员工因旷工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过错员工的劳动合同,要求员工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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