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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把我的孩子户口迁到外婆的外公名下,好吗?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孩子的户口可以落在外婆家,具体情况需满足以下条件:孩子妈妈的户籍在外婆家,母亲与外婆同在同一户口簿上。户口是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身份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可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死亡时,户主或亲属可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法律分析

在一定的情况下,孩子的户口可以落在外婆家。

新生儿登记户口时,可以随父亲或者是母亲任何一方的户籍,而如果随母亲上户,母亲与外婆同在同一户口簿时,新生儿户口可以落在以外公或者是外婆为户主的户口簿上。要看具体情况。孩子的户籍必须落户父母户籍地之一,也就是如果孩子妈妈的户籍在外婆家,孩子就可以落户外婆家。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婚姻状况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是记录和留存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根据具体情况,新生儿的户口可以落在外婆家,如果母亲与外婆同在同一户口簿上,新生儿户口可以落在外公或外婆的户口簿上。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户主负责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死亡时,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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