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公司借款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包括全体股东同意、签订协议、依法履行义务等,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利益。若涉嫌抽逃出资,需综合权衡股东的主管方面。若在成立公司之前就计划将注册资本借回,或以借款名义抽回注册资本并长期挂账不返还,则可能构成抽逃出资。股东向公司借款,若符合法定程序,则为合法的公司和股东的借贷关系。合法应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例如,股东借款应经全体股东同意,不违反公司章程,且须履行法定程序。股东借款应与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依法履行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按期还本付息。股东借款数额不得超过其股份数额,借款时间不宜超过1年,且必须进行必要的财务账务处理。股东的借款不得有损于其他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但若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宜结合股东的主管方面综合权衡。若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之时,就准备在公司成立之后将公司的注册资本借回,而在公司成立之后实施了将注册资本借回的行为,或者股东以借款或委托投资等名义,将注册资本抽回,并长期在公司往来帐上挂账而不将抽逃的资金返还公司,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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