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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被留置后的五种处理方式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一、被留置后的五种处理方式
1、被留置后的五种处理方式如下:
(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
(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提起公诉;
(5)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留置后一般有两种结果,具体如下:
1、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留置对象一般都有严重的违法行为,调查结束后,一般也会移送司法机关提起公诉,经法律程序由法院做出判决,这也是大部分留置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
2、解除留置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在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时候,可以随时采取解除措施。
一、留置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1、采取留置措施后发现涉嫌职务犯罪,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在检察机关决定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后,监查部门解除留置措施,将留置人员交给检察机关;
2、采取留置措施后未发现犯罪行为,监查部门认为可以解除留置或者留置期限届满后,应当撤销案件,解除留置措施;虽不移送司法机关,但仍可依据调查结果进行党内处分、对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监查建议。
二、留置的对象范围具体如下:
1、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
2、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总之,留置后一般有两种结果,可能会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也可能解除留置措施。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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