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为联系人、贷款人所在公司在借贷关系中无任何责任;贷款公司频繁的骚扰联系人或者贷款人所在公司本身是违规、违法的。
其次,贷款公司频繁的骚扰联系人本身只是想达到联系上借款人(已失联)或者破坏借款人声誉(通告其亲属、朋友、合作伙伴等其为不守信用的人),已迫使其尽快还款。
如,你为借款人及时还款或与小贷公司达成还款意向则不会对身边的人造成影响;可以向联系人或自己所在公司申明立场,要求小贷公司不再骚扰或采用法律手段。
另,如作为借款人的你,感觉自己借款被小贷公司骗了(综合成本高),可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仅支付法律规定的最高成本。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是否属实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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