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和微信是可以用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与相关协执单位签署的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里,对失信被执行人共采取了11类100余项惩戒措施,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微信等移动交易使用工具不在上述惩戒范围之内。
2、但是如果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银行卡、微信支付等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会被法院冻结,或者转走偿还债务。
3、可以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有以下几类:
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
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当被列入法院失信人名单后,手机微信、支付宝是可以使用的,只要没被法院冻结即可,但在权利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法院是有可能冻结失信被执行人社交平台上的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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