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特别是股东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负责。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1、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2、股东虚假出资、未足额出资或者提取出资的,应当在虚假出资、未缴出资、提取出资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公司债务;3、公司解散时,股东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折旧、灭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损失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4、公司解散时,股东履行义务疏忽,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损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承担连带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
一、股东担保承担什么责任
存在以下情形,股东不以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出资不到位;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解散有哪些法律责任
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
(一)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2款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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