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工作失误,根据我国法律,这属于第三方侵权中的雇主责任。也就是说,先由学校承担责任,之后再向犯错教师追偿。
教师失职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教师法》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教师自身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另外一种是除教师以外的第三人违反该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形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教师存在着主观故意。即教师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是由于其主观故意造成的,这排除了教师由于失误火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所造成的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情形。二是教师的主观故意造成了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事实,通常这种事实给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带来了危害,造成了不良后果,破坏了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责任
体罚是指通过对人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特痛,来进行惩罚或教育的行为。教师体罚是指教师对学生的身体进行惩罚,企图达到教育目的的手段。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责任
教师对于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通常以取侮辱性绰号、讽刺学生、谩骂学生等方式进行。除了口头侮辱、言语侮辱之外,还包括一系列的行为侮辱。
教师侵权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遵从民法的相关规定,这类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回复名誉等。对于体罚学生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教师,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教师,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的教师,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开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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