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如果商品房交付后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检验不合格,买方有权利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装修费、另行租房产生的租金、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需要进行的内容有:1、首先,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2、然后,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3、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应要求出卖人出示该商品房的,查验该工程是否经验收合格。如果出卖人不能出示该商品房的,说明该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出卖人超过约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验收合格,购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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