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首先,如果被保证人有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讯时不及时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保证人没有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对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作出决定。即使取保候审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采取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认定保证人违反了保证义务,对保证人予以罚款。至于罚款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应当根据被保证人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保证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具体确定。其次,如果被保证人有前面所说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是互相串通,比如互相串通干扰证人作证,帮助被保证人逃跑的,等等,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规定追究保证人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八条 被处罚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提出的担保人应具备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担保人与被处罚人所涉及的治安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即担保人不是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不是本案的证人、被害人等。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享有政治权利”,是指担保人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担保人未受到任何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未被采取任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即未被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劳动教养等。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这是指担保人在被处罚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的住所。暂住人口或者其他流动人员不能作为保证人。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是指担保人的年龄、体力与智力等条件能够保证其履行担保义务,如担保人必须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担保人的智力正常、担保人的身体状况能够使其完成监督被处罚人行为的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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