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即时结算医院申请资料
1、医院的资金划拨单;
2、转账费用明细(本次申请理赔的每一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出入院时间、费用总金额、基本医保赔付金额、大病赔付金额)(医院盖章);
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医院盖章);
4、医疗机构帐户信息(首次提供)。
(二)居民大病保险转外就医个人申请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3、本人银行卡及复印件;
4、诊断证明、发票原件,费用总清单,住院病历(包括病历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及出院小结等),或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发票复印件、费用总清单复印件、住院病历复印件;
5、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统筹费用结算单原件,全国联网结算的,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明细单》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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