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权的条件有:
1、前提条件,被代位继承人具有法定继承权,且未放弃继承权;
2、主体条件,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代位继承权人为前述人员的直系晚辈血亲;
3、时间条件,代位继承产生在继承人先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4、其他条件。
一、已死亡的人是否还继承权
已死亡的人没有继承权。
继承权是附属于权利主体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已经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此时生存的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
对于已经死亡的人的继承份额,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外甥能否代位继承奶奶的房产
外甥可以代位继承姥姥的房产,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才能行使。原因是享有继承权的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权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而外甥系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自然享有代位继承权。此外,对于代位继承权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的情形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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