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的危害:触觉操作能力下降,判断能力和识别能力降低,视觉反应能力下降,急易引发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一)触觉、操作能力下降。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感觉器官和运动器官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饮酒后驾车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因此,无法正确控制距离、速度,致使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上动作失调,手脚灵敏性降低,不能及时准确处置危险情况,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判断、识别能力下降。驾驶人饮酒后尚能驾车情况下,反应有两个不一样,一是驾驶人会出现远视,视近为远。二是视物的立体感上发生误差,视大为小。在避让运动中的人、车时,易造成控制不住车速及方向而发生事故。所以,许多酒后驾车者发生撞电杆或与前方车追尾相撞,就是这个原因。
(三)视觉、反应能力下降。驾驶人饮酒后,容易产生视觉错误,行驶中易撞击静止的树木、电线杆,或停放的车辆,而致人、车损伤,甚至车毁人亡。驾驶人在行车中,大多数信息都是靠视觉获得的,而驾驶人饮酒后,视线模糊,尤其是对色彩感觉功能降低,直接影响了驾驶人对有颜色的信息选择反应中识别功能,使识别过程的时间延长,失误增多,对驾驶人反应的及时性、准确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极易引发其他交通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人的神经处于极度亢奋状态,导致盲目自信,从而容易引发超速行驶、乱闯、乱超、强超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同时,饮酒后易困倦,从而容易导致疲劳驾驶,严重影响交通安全。“酒后壮胆”,人在饮酒后,自控能力减弱,也容易引发其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