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占用单位要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
土地整治是补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落实,主要通过土地整治工程的实施,因地制宜,采取耕作层剥离和移土培肥技术,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等多种方式,使新补充与被占用的耕地数量质量相匹配。耕地占补平衡在数量质量要求上严格立足“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对于确因自然条件无法达到被占用耕地质量的,实行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通过增加一定的面积,达到占补耕地的产能综合平衡。
法律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耕地占补平衡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的补救作用,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通过耕地补改结合,既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又确保工业化、城镇化用地需要,支持稳增长重点建设项目及时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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