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来说,居民户口簿交给外人,外人很难用作贷款或其它用途。因为,需要出具户口簿办理的事项,一般需要出具身份证和其他材料才能办理。但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公安机关要求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居民户口簿属于个人隐私,不宜交给外人。交给外人的行为本身有可能涉嫌违法(出借户口簿),其后果也有可能泄露个人和家庭隐私,给违法犯罪的人造成可乘之机,给自己和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一般来说,光有户口簿,不能用来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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