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看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法院可以继续取保候审。
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收监执行。另外,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判处实刑,会当庭予以羁押并收监执行。
一、取保候审之后的程序是怎样的
1、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仍然会将材料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当然侦查终结后,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认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刑罚处罚的,也可以不移送法院。
2、如果检察院认为本案构成犯罪,仍然会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具体来定罪量刑,所以取保候审后,并不是就没有问题了。相反,大多数情况下,案件仍在进行中,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最终还是会被判处刑罚,甚至判处实刑。
所以,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应该重视案件后期的走向,对审查起诉指控的事实与罪名、审判的情况进行跟进。
二、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因为取保候审没有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拘留场所,所以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但要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发现被取保候审人有上述十二种情形之一的,那么就应当就是变更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具体可以撤销也可以进行变更,当然还是要看实际情况决定。
三、职务侵占取保后被收监几率大吗
几率大。取保候审以后,如果认罪态度好,就是首犯初犯,积极退赔或者是交纳罚金。认罪态度好,悔罪等等,一般是可以判处缓刑的,也就是说就不用收监执行了。取保候审一般是对于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是过失性的犯罪,才能办理取保候审,所以一般取保候审后被判缓刑的几率比较大。取保候审收监情况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终结果是否需要收监,由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取保候审,完全不等于最终不能判实刑、不需要收监。不过,取保候审有其适用条件,一般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才可以取保。因此,一般来说,取保候审收监的情况不存在,很有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或判处缓刑、单处罚金等非实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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