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户口本不见了需要户主本人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
户口本丢失补办流程:
1、户主本人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书面申请;
2、户主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字按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
3、若本户中确实无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由居、村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户口登记可以提供基本的人口资料做为依据,制定科学合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物质和文化生产,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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