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仍然有效。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担保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合同变更以前,由于一方的过错而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对此另有约定,在合同变更以后,受损失的一方仍然有权请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中华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一、变更合同主体的风险有什么
劳动合同变更应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即属于违法行为,一旦发生纠纷必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如果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其面临的市场环境瞬息万变,其可能会顺应市场要求即时变更劳动合同,此时一定要与劳动者充分沟通,取得劳动者的理解和认可,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协商的过程要做到书面化,包括向劳动者送达变更意见书,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变更理由、答复期限、要求劳动者予以书面答复及逾期未答复的后果等。
二、怎么规避合同主体变更风险
合同签订过程中,在了解合同主体变更的风险的情况下,如需要加入变更主体的条款,建议附加一定的条件:
1、合同中明确变更的主体需要取得合同相关方的书面同意。
2、在合同中明确继受的主体的具体名称,再对继受主体进行前期充分调查,考察其资质和履约能力。
3、原合同主体不退出合同关系,将委托方的身份变更为继受主体的担保方,担保继受主体的合同履约,并且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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