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二、执法执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三、 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法律依据:
《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三)拖拉机用于载人的;(四)未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五)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六)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七)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九)机动车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的;(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十一)行驶时利用手持电话上网、查看与发送短信、拨打与接听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十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不减速行驶的;(十三)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借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十四)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十五)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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