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定原则是:
1、实质性证据优先原则,即实质性证据与形式性证据相冲突,优先使用形式性证据;
2、对内关系中,以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记载为认定依据;
3、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相冲突,公司章程优先适用;
4、对外关系,工商登记优先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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