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章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章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薪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薪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章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相关知识:
晚婚假天数
全国各地不一致,在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规章,大部分省市是延长或增加婚假天数(加合关系),也有的直接规章了符合晚婚的婚假天数(包含关系)。具体见《全国各省婚假天数一览表》。
注意:晚婚假天数规章应按最新文件
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
按照相关法律规章,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为晚育。我国《民法典》规章的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满22周岁、女子为满20周岁。因此晚婚就是在法定婚龄基础上,男女青年超过法定结婚年龄3年以上初次结婚,即男子年满25周岁或者女子年满23周岁结婚的;晚育,就是适当地推迟婚后初育的年龄,即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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