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发布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核心内容仅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罪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本不含将“先行开具发票的行为明确规定为虚开发票”的表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
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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