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再追索金额是由以下方面构成的: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以及该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一条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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