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1503个,中成药部分1608个(含民族药93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221个(含西药162个、中成药59个),共计3332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
西药甲类药品395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2个,其余为乙类药品。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 《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6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7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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