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且没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为依法成立且存续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按照用人单位的指令和标准而非按照自己意志提供劳动,劳动者的劳动过程受到用人单位的监督,用人单位有权按照合同、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实施奖惩。
(三)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非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劳动者有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成员的意思,用人单位亦有将劳动者纳为其组织成员进行管理的意思,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社会化劳动,具有较强分工性,劳动成果是形成用人单位最终产品的一个环节或者部分而非具有独立性。劳动者单独从事业务或者经营活动,并以劳动或者经营所形成的成果与用人单位的最终产品构成吸纳关系的,不能认定为劳动者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提供的劳动。
(四)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劳动关系兼有财产性属性和人身性属性,劳动者须本人提供劳动即为人身性属性的表现之一。用人单位雇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方面是信赖劳动者本人而非他人的劳动能力,一方面也为了能够对劳动者劳动过程进行全程管理而非仅对劳动成果进行控制。如果劳动者将工作分包他人完成,则完全违背了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根本目的。
(五)生产资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在绝大多数劳动关系中,生产资料均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仅提供劳动给付并获取劳动报酬作为对价。在少数情况下,劳动者会自带某些生产资料提供劳动,但这些生产资料一般上均属辅助性质,不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而且,劳资双方一般会在成立劳动关系时对自带生产资料作出特别约定。没有特别约定的,则一律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
(六)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继续性而非一次性的
劳动关系的持续性决定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也必然是继续性而非一次性的,这是劳动关系区别与其他相近法律关系例如承揽关系的标志之一。
(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可以是自行支付,也可以是委托其他单位或者自然人代付。劳动报酬是劳动给付的对价,其标准受到劳动基准法的规制,支付水平以劳动者提供劳动给付的时间或者数量为基本衡量标准,呈现出长期基本稳定支付的特点,很少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况。
(八)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管劳动者的人事档案
社会保险关系、档案保管关系等对于劳动者权益固然至关重要,但是这些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衍生性要素,只能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辅助性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我们可以确定有劳动关系必然会派生出社保关系、档案管理关系,但是不能认定有社保关系、档案管理关系就必然有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社保关系挂靠、档案委托管理等情况,容易造成认定劳动关系的混淆。
(九)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而非其他法律关系的合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以实际行为表明双方意欲成立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劳务或者其他法律关系,这是判断双方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因素。
事实劳动关系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的,用人单位首先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劳动合同期限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筑企业发包方需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转包项目时,有义务选择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并对该转包的用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
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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