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下:
1、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2、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
一、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哪些不同点
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以下不同点:
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原合同债务人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由第三人代为债务人清偿;
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
3、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权全部转让的,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将退出合同关系。即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第三人代为偿还的,第三人只是债务人的履行助理,而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
4、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不同,在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应当对第三人或者新债权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能清偿的,由债务人承担不能履行的责任。
二、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怎么举证
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必须证明代位诉讼中存在的两种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代位诉讼的前提和基础;其中,对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必须履行诚实协助的义务,不得故意伪造、隐瞒证据,阻碍债权人举证。债权人应当提起代位诉讼,证明保全债权的必要性,特别是根据解释,明确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两个合法债权的期限已经到期,债务人尚未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债务人的举证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行使债权的抗辩事由负有举证责任,对其与次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负有诚实协助的证明责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第三人即次债务人对其抗辩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原因,如不可抗力、诉讼时效等,也可以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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