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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任意解散的种类及流程是怎样规定的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一、公司任意解散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第190条对自愿解散的情形作出与大陆法系许多国家基本相同的规定,包括: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股东大会的决议解散;

公司因合并和分立而解散。

二、公司任意解散的流程

1、股东会作出解散的决议。股东会作出解散决议,须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事申请解散登记。在解散开始后一定期限内,董事和监事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进行解散登记。

一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解散登记,解散即告正式生效。

如果董事、监事不在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机关可以依职权或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公司的设立登记。

三、公司解散的法律效果

1、进入清算程序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在其他解散的情形下,公司均需进行清算。通过清算,结束解散公司的既存法律关系,分配剩余财产,从而最终消灭其法人资格。

2、公司仍存续,但应停止积极营业活动

在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积极的经营活动,即其活动限于与清算有关事务。

3、解散公司在特定情形下仍可恢复

我国未作规定。日本准予自愿解散的公司,在清算结束前经股东大会决议而恢复。德国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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