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nn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nn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nn(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nn(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nn(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nn(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nn(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nn(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nn(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nn第三条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nfkw=%B7%A8%C2%C9%D4%AE%D6%FAfr=index法律援助吧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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