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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安置房和商品房?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安置房和商品房的区别:1。土地来源的区别。拆迁安置房的土地是划拨的,所以不同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通过出让获得土地)。但拆迁安置房登记产权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以进行上市交易。因此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二、产权差异。许多安置房并非完全产权,即拥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而未必拥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许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即不缴纳出让金。而且商品房是完全的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即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质量差异。安置房的建设利润往往受到限制,筑商往往可以偷工减料,增加利润。再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甚至串通,导致安置房质量普遍不如商品房。

四、限制交时间。很多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即规定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你买的已经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但法律上不允许转售商品期房。

5、交易限制的差异。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拆迁,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的房屋。由于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搬迁安置户,此类房屋的买卖不仅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地方政策的约束。因此与一般商品房交易有很大不同。

六、享有权利的差异。商品房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买受人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和继承该房屋,甚至依法出具典型。结论:商品房和拆迁安置房在法律上并不并列,但在房地产圈经常放在一起。事实上,他们出现在不同的概念体系中,在不同的语境中有不同的含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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