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小孩送人办了抚养手续后是否还能再要回来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小孩送人办了抚养手续后一般是不能再要回来的。根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一、如何继承养父母对子女的遗产

养父母和生父母一样是具有相同的继承权的。但是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与亲生父母是没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也就是法律意义上,已经不承认父母子女关系了。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亲生父母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继承遗产的。

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收养的效力包括哪些

法律规定的收养的效力: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收养关系的成立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民法典》第23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民法典》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民法典》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