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违建的要求如下:
拆除违章建筑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第一步立案;
第二步调查程序;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一般要求当事人三至七个工作日内自拆,若逾期未自拆且没有要求听证,将会下达违法建设的强拆通知。
拆除违章建筑的要求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立案。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材料后,认为有违法建筑事实发生时,决定将其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第二步,调查程序。在调查中需要注意,首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个人,其次,调查人员需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最后,在被询问和在签署笔录时需要谨慎,不害怕但也不乱说。第三步,决定程序。先进行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再进行听证。第四步,送达和执行处罚决定书。执法机关若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且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面对处罚决定书,首先需要签收,其次需要积极应对处罚决定书,随后建议聘请律师进行维权,最后需要明白只有在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时,才可以依法拆除违章建筑。也就是说,在发现未经审批或者无证的房屋后,并非说拆就能拆,而是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后方可拆除。
违章建筑由哪个部门拆除?成因不同,执法主体也会不一样。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即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在具体适用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如果该建设工程处在正在建设过程之中,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且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则应当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作出: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的处理。如果该建设工程已经完工,虽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补办手续,并处罚款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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