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民政局婚姻登记手续:
1、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携带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以及与对方无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的签字证明,男女双方应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将认真审查男女双方的婚姻申请,必要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在指定项目进行医学鉴定;
3、婚姻登记机关经认真审查,认为符合所有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出具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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