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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从哪年开始交的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社保的正式交费, 统一的规定年限大概是在1992年,最晚的地区没有晚于1996年,所以说是在1992年到1996年这4年期间是正式实施社保交费。
1、社保,国家从1986年就开始了,当时是只对国企单位职工,试行合同制,凡是1986年10月以后参加工作的,都是合同制,并且缴纳养老保险。
2、从1993年开始,国家陆续对国企的全民固定工,试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随之在各地推广。逐步增加覆盖面,并且也逐步开始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面对广大民众,1997年开始试行了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社保是从1999年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不过各省、市和行业的缴纳时间都不一致,最早的1992年,国企基本上是1994年就开始缴纳。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月缴费标准分为最低档(40%)、一档(60%)、二档(80%)、三档(100%)四个档次。
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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