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只要满足条件。
(一)客体
集资诈骗罪共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采取欺骗手段蒙骗社会公众,不仅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同时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二人以上以共同的故意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了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设立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发行股票和债券。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三)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过失不成立本罪。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二人以上共同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一、集资诈骗罪责任人的认定标准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复杂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根据本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从实际发生的案例看,在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时,一般都是以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义进行这一犯罪。
(二)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和普通诈骗罪一样,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就是说犯罪行为人明知“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是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但是仍然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无论采取什么方式、什么手段来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情况,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非法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
(三)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这类犯罪一方面将公众的资金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的对象,严重地侵犯了公众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还严重地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因此,刑法将这一犯罪规定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
(四)在本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他人的行为;二是这种欺骗行为具体体现在违反法律、法规在社会上进行非法集资的活动中,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符合该罪行为的特征。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将他人的资金占为己有,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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