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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清偿顺序的规定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一、破产法清偿顺序是什么
1、破产法清偿顺序,分别是: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3)清偿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清偿的是普通破产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债权申报有哪些规则
1、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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