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包括以下四类:
1、机关法人,公安机关,税务局等国家公职机关是机关法人;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
3、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是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非政权性质的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特别法人的特点是什么:
1、特别法人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
2、特别法人具有法人的组织形式。特别法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也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还有其法定代表人,并且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设立;
3、特别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4、特别法人的外延具有法定性,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才属于特别法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第一百条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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