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仲裁案件中,通过员工的诉讼抗辩,找到企业管理中的漏洞,进而完善自己。在实践案例中很多员工都会提到一个加班费的问题,企业可以根据员工提出的质疑,迅速查找到企业工资结构中的不足,重新设计自己的考勤管理。有的员工提出规则制度没有书面告知,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这些都可以及时进行修正,进而完善。
但在事后总结这一块,最怕的就是有的单位花了钱又不买教训,好了伤疤忘了疼,今天赔偿个双倍工资,赔偿了几十万,明天又来一个没签劳动合同的,这样的单位都是有问题的企业。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要想办法解决和应对,如果出了问题不总结,那么企业永远都会有法律风险的。
一、公司辞退不愿意缴纳社保的员工赔偿吗?
社保的缴纳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不能以执行者双方意愿为转移,公司必须强制为员工缴纳社保,他不愿意的可以自己辞职,也免去辞退的手续。这种情况下公司将其辞退不用负责,因为员工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员工不缴社保,并不意味着企业能免除自身法定的缴费义务,反而会使企业承担更大的法律风险:
1、员工若以此为由提出辞职,企业要赔偿其经济补偿金,并且仍应为该员工补缴社会保险。
2、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需要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其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有伤残等级的,还需支付伤残津贴,费用动辄几十万元。
3、女职工生育、流产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及产假期间的津贴均由企业支付。
4、如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被有关劳动行政部门查到,企业还必须承担行政处罚。
所以,为了避免风险,很多企业遇到员工不愿缴纳社保的情况,一般都会要求与员工签订一份承诺书,内容大概是因为何种原因员工同意或主动要求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以后也不得因为企业没有缴纳社保与企业发生纠纷,一切后果自负等。
二、转移劳动关系的注意点
第一,要保留员工关系转移原因的证据,以证明企业的行为确因客观情况,而非主观恶意,以便在发生法律诉讼时,不至于太过被动。
第二,要与员工进行充分的协商。关于协商,需要注意三点。
首先,在确定转移员工的名单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部门内会议,由部门负责人对涉及到的人员进行小范围开会。无论哪种会议方式,企业在此期间均应注意保留证据。比如,在召开会议时,要求所有涉及员工签到。在会议中,企业应坦诚地告知劳动者企业的客观情况,如业务转移、部门取消等等,并且将这些宣讲内容写入会议纪要。同时,对于工龄等敏感问题不要回避,最好在会议上向员工明示,到新单位后工龄累计计算,如果不同意转移的,则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避免不同工龄的员工在比较经济补偿金时产生心理不平衡的现象。案例中的余某实际就是这种情况,因其在该企业工作差一点不满一年,所以只能拿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其他同事相比难免心有不满,从而向企业提出更苛刻的解除条件。在开会完毕,会议记录上应要求全体与会人员签字,以证明员工知晓该情况,并且与员工进行了协商。
其次,为了使员工劳动关系顺利转移,除了本企业内部的宣传外,接收企业友好的态度和优良的福利待遇也会成为促成员工关系转移的另一个关键因素。
再次,对于个别不配合的员工,企业除了大会上的宣讲外,再提供单独沟通的机会,并且保留与其协商的证据。
除了上述保留员工关系转移原因的证据和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外,还要及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员工关系转移不要无限期地协商,以免扩大企业的损失,产生更多的变数。在与员工经过几次协商后,个别员工仍然不同意转移的,企业应及时与员工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
其实在日常的工作环境当中,劳动关系调动还是非常的常见的一个问题,但是如果进行了劳动关系的调动的话,很多劳动者所享受的待遇等便可能会大打折扣,所以说也可能会出现劳动者不愿意进行劳动关系调动的情况,这个时候就需要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沟通工作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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