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军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2015年8月,公安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规定》主要从政治条件、程序方法和职责分工3个大的方面,对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进行规范。主要内容有:
一、政治条件
《规定》按照严于征兵政治条件的原则,重点从信仰信念、政治立场、主要经历、现实表现、社会关系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细化明确了10种政治不合格情形,主要包括:
编造或传播有政治性问题言论;
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和活动;
与国(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组织或人员有联系,被有关部门记录在案;
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拘留等;
有涉及淫秽、色情、暴力和非法组织标志等文身;
被开除公职、责令辞职、开除党籍、开除学籍、开除团籍或受到严重纪律处分;
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因危害国家安全受到刑事处罚或为非法组织成员,等等。
PS:(危害国家安全具体是指: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二、程序方法
工作程序:
文职人员必须按照填表登记、信息核查、走访调查、综合结论4个步骤组织实施。
具体方法:
1、审核证件、查阅档案、当面核实、发函调查等传统手段外;
2、利用公安机关信息网络系统,对文职人员聘用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等进行核查;
3、借助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资源,对文职人员聘用对象出国(境)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政治考核范围和行为领域全覆盖。
三、责任分工
职责分工:
聘用单位与公安机关的职责分工,统一制发《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表》,要求参与信息核查、走访调查、综合结论等环节的军地责任人,必须在政治考核表中签名,严格落实"谁考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
具体要求:
在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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