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委托招标代理人进行投标代理和招标服务的,代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如果存在过错,应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代理人未尽到管理和监督义务,导致失职行为,那么委托方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 规定:代理人履行代理职务,因过错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代理人应当依照被代理人的要求,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减轻被代理人的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撤销合同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同时,当事人要求承担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妥善保管招标文件,维护招标项目的公正、公平、透明,对投标文件的保密性负责。如果代理机构未尽到管理和监督义务,导致失职行为,应对相应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规定:因履行合同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在委托招标代理人后,如果代理人因过错导致民事赔偿问题,应由代理人承担一定责任。同时,如果委托方未尽到必要的管理和监督义务,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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