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24-10-18 来源:威能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该法旨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相关权益。著作权法的出台极大地鼓励了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著作权法旨在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著作权的出台极大的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更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拓展延伸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条款

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的重要条款是指对于著作权法的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关键规定和规范。这些条款旨在细化著作权法的内容,明确权利人的权益保护范围,规范著作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在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重要条款通常包括著作权的取得方式、权利人的权益保护、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追究、著作权许可和转让等方面的规定。这些条款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保护和推动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创造。

结语

著作权法的修订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为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它鼓励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推动了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实施细则的重要条款规定了著作权的取得、权利人的保护、侵权行为的追究等方面,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推动知识产权的创新和创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二十条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改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但美术、摄影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