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月收入在35000至55000之间的税率是30%,速算扣除数是2755。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0-3500)×30%-2755=8195。 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月收入4万元,应交个人所得税是8195元。个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扣除标准-个人负担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1600元/月。
不超过500元的,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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