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标的物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
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3.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要登记才生效;
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4.担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
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5.权利实现途径不同:
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
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补充: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抵押权和质押权是属于完全两种不同的方式,两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一般抵押的是不动产的抵押物,而质押必须是动产的质押物。因此两者之间从各个方面来说差别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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