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建房的流程如下:
1、需要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证,如果还没有申请宅基地使用证,需要先到当地的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符合条件后才能获得宅基地使用证;
2、在获得宅基地使用证后,需要到当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审批。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权属证明、建房规划图等材料。审批通过后,会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需要到当地的房屋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图等材料。备案通过后,才能开始施工;
4、在施工期间,需要按照相关的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完成后,需要到当地的房屋建设管理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手续。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逗伍经达到山搭或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出卖或者出租村内枝凳住房的。
综上所述,在申请建房时需要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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