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其行为表现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罪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形式肯定了保险诈骗存在的犯罪未遂。
一、医疗保险诈骗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一是形式多样,并且不断出现了新的方式;
二是涉案人多,牵涉面广。部分医院、门诊、药店为赚取非法利润,转而打起了骗取医保资金的主意;病人与医院、药店联成一体,共同套取医保资金;医保工作人员则存在受贿、滥用职权的现象。一旦案发,动则牵涉几十人、上百人,涉案金额几
百、上千万,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中间人作用突出。在医保诈骗的灰色产业链中,部分个人和中介机构作用突出,承担了连接病人、医院、药店、企业之间的桥梁,病人群体也存在“病头”的说法,由病人组织病人,逐步形成一个有组织的骗保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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