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经过债权人同意可以以自己的信用为担保。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一、担保人被执行后会如何追偿
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可以向债务追偿,债务人不还款的,担保人可以起诉债务人。
1、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
2、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
3、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质押财产为债务担保,债务人不还款,债权人行使质权实现债务后,出质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具体如下:
1、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3、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电话承诺担保是否有效
电话承诺担保没有效。必须有书面的形式才有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担保属于物权担保吗
担保不属于物权担保。担保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以财产为担保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物权又细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担保物权是通过直接或间接获得或控制主债务的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从而获得所需的价值,从而保证债权的实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法》第36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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