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士兵提升学历政策:
1、退役军人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扩大面向退役军人的高等职业教育定向招生计划,将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军人纳入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由学校组织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面试,依据面试成绩录取。
3、退役军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可实行注册入学。
4、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服役期间立二等功(含)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此外,退役军人参加学历其他教育政策:
1、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2、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现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达到报考研究生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3、入伍前已被待照顾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入伍前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在接受学历教育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国家教育资助政策。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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